(1)商標續展申請;
(二)主要資質文件;
(三)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4)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五)商標續展所需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