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國家法律授予商標主管機關對商標所有人保護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分銷代理權是產品的生產者授予他人幫助銷售自己產品的權利。
二、在香港、國外等地註冊了商標的國內企業,不能視為他自然擁有該註冊企業在當地的經銷權和代理權。註冊商標如果是在當地註冊的,只能說他在當地有商標使用權,但如果沒有得到國內產品生產廠家的授權,就沒有授權銷售國內企業的產品。在香港註冊商標後,可以在香港銷售帶有該商標的商品,但在標註產地時,這類商品要與實際情況相符,不能冒用國內企業的廠名、廠址,這樣消費者也能從產地上辨別商品的來源。此外,產品不得侵犯國內企業同類產品的其他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外包裝、專有名稱等。壹般來說,壹個註冊商標只能說他可以使用這個商標,他的產品也可以是這個品牌的,但是他的產品和國內廠家的產品是不壹樣的,不管是貼牌的還是自己生產的。
3.經銷和代理的優惠政策。因為不同的企業,不同的產品銷售模式不壹樣,撿的貨多便宜是普遍規律。此外,廠家還會給產品代理商很多優惠政策,比如銷售獎勵、返點、配貨、費用報銷、人員培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