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規定食品名稱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稱或者通用名稱。
3、在標記新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區域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等容易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規定的名稱或分類的名稱應在所示名稱的相鄰部分標明相同的字體大小。
4、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食物制成的食品,物理混合,外觀統壹,難以分離,其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的混合性質和分類(類別)名稱。
5、以動植物食品為原料,采用特定加工工藝,模仿其他生物體的個體、器官、組織和其他特性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標明人工的、模仿的或普通的字樣,並標明食品的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別)名稱。
6、食品商標標簽處應當標明食品產地。食品產區應當按照行政區劃劃分為地市級。
7、食品商標標簽應當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信息。生產者的姓名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並對產品質量負責的生產者的姓名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