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四十壹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