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商標註冊實行“在先使用”原則,即商標的先使用者獲得法律的保護。美國法律規定必須先有貿易和商標的實際使用,才能獲得商標的法律保護。雖然美國引入了註冊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請註冊的先決條件。1988年,美國商標法做出修改,允許申請人基於“意圖使用”而申請商標,對在先使用原則有所松動。實際上,1988年修正案所規定的基於“意圖使用”的註冊申請,仍然帶有濃厚的“使用”色彩,申請人只有在36個月內真實使用後,並且向商標局提交真實使用的證明才有可能獲得商標註冊。
在“在先使用”原則的基礎上,商標可以註冊,也可以不註冊。不註冊商標只要處於使用狀態也可獲得法律保護:當因為受到侵權而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商標的註冊表明了商標註冊者特殊的權利,註冊5年後該商標就不允許其他相同商標的使用者提出各種爭議。此外,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有權追究商標冒用者法律責任,並要求經濟賠償。如果公司或個人的商標未經註冊,商標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標侵權者的使用行為,而不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