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獲得保護證書後,雖然所有者不必證明其商標在實踐中的使用,但該商標需要在未來三年內使用。但是,只有在商標自註冊之日(即申請日)起五年後未被使用時,其他人才能請求撤銷保護證書。因此,在有正當請求的情況下,所有權人必須通過提供證據證明與該商標的貿易活動,如廣告宣傳、建立營業場所或在三個相關期間內至少提供壹次用於銷售的真實商業使用期,來證明其商標的使用。因此,如果連續五年沒有使用證書,
所以,如果別人要求,持有人其實是需要證明自己商標的使用的。當有證據表明該商標連續五年未被使用時,他們將無權使用其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