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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權的申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申請進出口權需要哪些材料?

關於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為加快外貿經營體制改革,促進和規範各類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現對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壹、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登記和核準制,遵循自主申請、公開透明、統壹規範、依法監督的原則,各類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物資、供銷社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企業除外,下同)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統壹的標準和管理辦法。

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珠海、汕頭市外經貿委(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外經貿局(以下統稱受權發證機關)負責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並核發《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二、對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按登記或核準的經營範圍實行如下分類管理:

(壹)外貿流通經營權(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外經貿部和受權發證機關在核準或登記企業進出口經營範圍時,不再單列貿易方式,企業可以按國家規定以各種貿易方式從事進出口業務。

三、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資格條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壹) 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資格條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資格條件

(1)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成立壹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年檢並通過年檢。

(2)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幣別下同)。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家規定辦理稅務年檢並通過年檢。

(4)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指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期間,企業違法違規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

(3)經年審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二) 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資格條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資格條件

(1)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或為依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企業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00萬元(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不低於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於100萬元)。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指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期間,企業違法違規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

(3)經年審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營業執照》登記的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要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7)高新技術企業、機電產品生產企業,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證書復印件。

(8) 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四、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和核準,應符合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壹)企業申請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到所在地省市受權發證機關辦理。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備後,受權發證機關予以受理。

申請自營進出口權,受權發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對準予登記的,發給《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不準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由外經貿部核準。地方企業由受權發證機關報外經貿部核準;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由中央企業報外經貿部核準。外經貿部在收到受權發證機關或中央企業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核準或不準予核準的答復。受權發證機關自收到外經貿部的核準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發放《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二)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後,受權發證機關要將企業提交的材料連同《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存檔,並將所發《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內所載的有關數據通過網絡報送外經貿部。

(三)企業憑《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到工商、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五、規範各類進出口企業經營行為。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關、報驗、結匯、用匯和辦理出口退稅。

(壹)各類進出口企業不得以掛靠、借權經營方式讓其它企業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進出口合同,辦理報關、報驗、結匯、用匯和出口退稅。企業要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權責分明、有效制約的經營機制,防止出賣或變相出賣進出口經營資格,防範走私、逃套匯和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從事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進出口業務,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規定申請辦理配額、許可證。

(三)按規定加入進出口商會。

六、各受權發證機關要加強與工商、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的溝通,建立相應的聯系制度,完善《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年審辦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

(壹)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受權發證機關進行《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年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與有關部門實行聯合年審。

(二)受權發證機關根據企業提交的年審材料,以及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提供的該企業依法經營的材料,確認該企業是否具備繼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資格。

(三)完善對企業的信用管理和檔案管理,對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受權發證機關要在其《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上記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受到的行政處罰,並將有關數據通過網絡報送外經貿部。

受權發證機關要及時向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有關部門通報受罰企業名單,對有不良記錄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預防性管理。

(四)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出口經營範圍變更,應到受權發證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變更手續。受權發證機關應將有關數據通過網絡報送外經貿部。

(五)《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使用《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須加蓋受權發證機關印章方有效。

七、進壹步加強和完善監管體系,嚴格依法對違法違規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建立有準入有退出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體制。

(壹)對構成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的進出口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違規、走私企業給予警告、暫停或撤銷對外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許可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 [1998]外經貿政發第929號,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對構成逃套匯的進出口企業,依據《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國發[1996]4號,以下簡稱《決定》)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逃、套匯外經貿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1998]外經貿計財發第713號)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的進出口企業,依據《決定》和《關於對騙取出口退稅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2000]外經貿發展發第513號,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對偽造、變造、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配額、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文件的進出口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五)對本企業出口產品被控傾銷而不參加應訴的企業,依據外經貿部《關於鼓勵和督促企業參加國外反傾銷案件應訴的若幹規定》([1999]外經貿法字第3號)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對出口偽劣商品的企業,經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或司法部門認定後,給予以下行政處罰:首次出口偽劣商品且出口額在50萬美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行政處罰;首次出口偽劣商品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給予暫停壹年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行政處罰;首次出口偽劣商品在100萬美元以上,或受到處罰後兩年內仍有出口偽劣商品行為的,給予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行政處罰。

(七)對有商標侵權行為的企業,給予以下行政處罰:因商標侵權行為被海關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處罰,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暫停壹年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處罰;對發生嚴重侵權行為、給商標所有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並經司法部門認定或經仲裁機構裁定的,給予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行政處罰。

(八)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自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予重新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登記或核準。

(九)對未按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領和年審的企業,視同自動放棄並註銷其進出口經營資格,自註銷之日起壹年內不得重新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登記或核準。

八、外經貿部和受權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受權發證機關發現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又未按有關規定辦理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企業,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舉。屬於已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應註銷其進出口經營資格;屬於申請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不予辦理。

十、商業物資、供銷社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的資格條件和管理辦法,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十壹、生產企業已經成立的進出口公司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視同獲得外貿流通經營權,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原受權發證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企業類型"等項變更手續。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凡與本規定不符的規定,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