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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怎麽算

基本工資算法如下:

壹、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第二條: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法定節假日11天。

相應地,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 21。

二、加班費的計算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150%。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四。年假天數的計算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關於有關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動詞 (verb的縮寫)員工入職和離職時年假天數的計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新用人單位符合上述條件的,當年未休年休假天數按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年內未安排勞動者休滿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工作時間折算年休假天數,支付年休假工資,但折算後不足1滿日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公司已過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數。

六、醫療期的計算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七、病假工資的計算

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