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29類包括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幹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商標分類》第二十九類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漬、冷凍、幹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註釋第二十九類主要包括動物類食品,以及日用或貯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園藝產品。本類尤其包括:——奶飲料(以奶為主)。本類尤其不包括:——某些植物類食品(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嬰兒食品(第五類);——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第五類);——膳食補充劑(第五類);——色拉調味品(第三十類)。——待孵蛋(第三十壹類);——動物飼料(第三十壹類);——活的動物(第三十壹類)。
法律客觀:《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商標法》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