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的三個原則是:
“撤銷商標”是指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被他人依法申請撤銷。這是壹個註冊商標撤銷程序。浪費資源和經濟損失,所以我們必須謹慎。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壹般來說,符合“無正當理由”和“連續三年未使用”兩個條件的商標可以申請“撤銷”。因此,企業出於保護(非使用)目的註冊的防禦性商標,以及註冊三年以上從未實際使用的閑置商標,都有被他人申請“撤銷”的風險。
雖然《商標法》允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但同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和個人申請撤銷時,應當向商標局說明該商標的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撤銷申請後,將向商標持有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持有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申請撤銷前該商標已經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