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某壹標誌是否具備顯著性不能抽象地進行,而應該考慮其擬附著之商品或服務。標誌所具有的觀念或含義與標記對象即商品或服務不能有直接的相關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間接的關聯。同時,判斷某壹標誌是否具有顯著性的主體並非商標局的審查員或法官,而是相關市場上的普通消費者。普通消費者在日常購物時將某壹標誌認同為商標,該標誌就具備顯著性,普通消費者通常將商標標誌作為壹個整體看待而不會審視標誌的細部,他或她擁有合理的相關知識並具備合理的謹慎程度,而且其註意程度將隨商品或者服務種類的不同而不同。
二、商標近似的判定原則為:
1、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判斷商標侵權中的近似不限於商標整體的近似,還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2、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參考資料1:/link?url=U2P2O2azlOQpVujnGkw5raUcwMpzvvGTkgKAsIHYIf7enfhDFKUW1Lk5kyzOeeE3Jltll_x_xhSkhgAoDcuAnRTDTtoLeYTKuouupBACgMJxFOKYkBaA_kzYGkLTAqnDSui_AOmA1SQk5Gj-MjZIoa
參考資料2: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12/id/3350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