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6年6月,昆明海關下轄瑞麗海關查獲重慶某公司申報出口的帶有“HONDAKIT”標識的摩托車220輛,並突出使用“HONDA”標識,涉嫌侵犯本田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經過雲南省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壹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最終認定重慶某公司侵犯了本田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初字第138號判決的精神,商標使用行為是壹種客觀存在的行為,應當從整體上按照《商標法》進行解釋,而不是把壹個行為割裂開來,只看某壹個環節。只要能夠區分商品來源,就應當認定使用狀態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同時,隨著電子商務和互聯網的發展,即使被控侵權商品出口到國外,也存在回到國內市場的可能;國內有大量的消費者在國外旅遊消費,也存在接觸和混淆“品牌商品”的可能。?就案件本身而言,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繼“普雷特”、“東風”案之後,對涉外許可加工商標侵權糾紛作出的又壹民事判決。“非商標使用”和“不得混淆”等法律問題通過本案得到了透徹的分析和澄清。這起案件可謂是涉外許可處理領域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判決,必將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史上留下深刻的印記。
本文來自車家作者汽車之家,不代表汽車之家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