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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誌是不允許註冊和作為商標使用的?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下列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相同?紅十字會?、?紅月?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和標誌的;

(6)帶有民族歧視;

(7)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此外,以下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該商品的常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3)缺乏鮮明的特色。

以上三種標記,如果使用後具有明顯特征,易於識別,可以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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