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的村(居)民委員會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的初步方案;
(3)城鄉社區安全防範、公***設施、物業管理、衛生健康、法治教育、移風易俗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事務、公益事業;
(4)為“三留守”人員(老人、兒童、婦女)、高齡獨居老人、殘障失能人士、單親家庭、刑釋解教和社區康復人員,青少年,嬰幼兒,外來人員等各類社區群體或家庭提供的社區服務項目。
壹、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協商內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規定由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決策的事項;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的村(居)民委員會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的初步方案;
(3)城鄉社區安全防範、公***設施、物業管理、衛生健康、法治教育、移風易俗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事務、公益事業;
(4)為“三留守”人員(老人、兒童、婦女)、高齡獨居老人、殘障失能人士、單親家庭、刑釋解教和社區康復人員,青少年,嬰幼兒,外來人員等各類社區群體或家庭提供的社區服務項目;
(5)村(社區)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村(社區)接受社會捐贈物資的使用與分配等城鄉社區事務;
(6)環境保潔、排汙處理、電梯加裝、寵物管理、小區停車等居民反映的矛盾問題;
(7)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
(8)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
(9)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
二、什麽是“城鄉社區協商”
1.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群眾自治的生動實踐
2.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
三、社區民主協商議事制度
1.社區議事協商會議成員由駐社區的社會單位、業主 委員會、物業公司、社區民間組織等方面的代表構成,社區 議事協商委員會主任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兼任。
2.社區議事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討論社區建 設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為社區管理提供有關意見和建 議;積極化解社區內各類不和諧的因素,維護居民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資源***享,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3.社區議事協商會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可不 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兩次〕,會議重點對社區內居民普遍關 註的大事進行協商、研究,對涉及社區重大公***事務的有關 決策進行前期論證,並有詳細的會議記錄。
法律依據:
《社區居民議事協商會議制度管理辦法》
第壹條 基本原則 社區議事協商會議以“暢通渠道、匯集民意、促進參與”為 原則,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由社區居委會和社區議事協商委 員會負責召集和主持。議事協商範圍 議事協商會議主要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與社區建設與管 理的相關的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