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濟南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住所(經營場所)屬於住宅的,應當另行提交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出具的同意將住所變更為經營用房的證明。但縣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地方政府禁止的經營活動,不予登記。
擴展數據:
濟南市企業域名(經營場所)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企業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住所(經營場所)地址按市、縣(區)、鄉(鎮、街道)、村(路、社區)、門牌號、樓號、房間號依次填寫。沒有門牌號、房間號的,註明與周圍顯著標記的距離,做到詳細、清晰、規範。
第六條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制度,申請人提交合法使用證明即可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工商登記機關不再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產權歸屬、使用功能、合法用途進行審查,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書》上簽署承諾書,聲明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住所(經營場所)不屬於違法建築、危險建築。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經有關部門認定,並告知登記機關為違法建築或者危險建築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濟南市政府-濟南市企業域名(經營場所)註冊(備案)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