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的已簽名書、收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為:1,承包人,2,抵押權人,3,記賬人,4,接收人,5使用人。
目前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所列的憑證征稅。有五個具體類別: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
3.商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1]
收費範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憑證征收,未列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有10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合同。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六)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