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
本協議由下述雙方於 年 月 日在_潤吉_簽署。
甲 方:上海潤吉船舶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有林
地 址:浦東新區新金橋路1398號金臺大廈907室
郵政編碼:
乙 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鑒於:
乙方受聘在甲方任職,並獲得甲方支付的勞動報酬。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雙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的機密及不得利用知悉和掌握的甲方機密從事與甲方設計或可能產生競爭的工作、業務的有關事項,茲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壹條 除非另有約定,本協議中下述用語含義如下:
1、機密:甲方擁有或使用的全部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
2、技術秘密:包括設計方案、硬件設計文件(含設計圖)、軟件、數據庫、設計、記錄、圖紙樣品、模型、工作手冊(報告)、文檔、相關的函電等;該等技術秘密包括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國內外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以及對公司知識的使用方法與組合。
3、商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商業合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法律事務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等。
4、智力成果:包括任何形式的(不限於書面的、數據的、電子的方式)規劃設計方案草案、修訂案、方案、技術數據、開發的軟件、模型及其他信息載體或產品等。
5、任職期間:以乙方從甲方領取工資為準,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6、離職:以本協議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任職期限屆滿或任何壹方明確表示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準。乙方拒絕領取工資且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為亦視為離職。
7、私自承攬:指沒有得到公司的書面指派,以任何形式與公司的客戶接觸,並以個人名義接受其委托從事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活動,以牟取私利的行為。
第二條 本協議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設施、設備、
機密、條件等所開發、設計、制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屬於職務成果的,其所有權均屬於甲方。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該等成果,並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不得扣留或向甲方隱瞞任何資料、信息,並應采取壹切必要的行動確保甲方取得和行使所有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的申請、商標註冊、軟件登記等)。
第三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研究開發、設計、制作完成的成果,
乙方認為應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於該等成果完成後30日內通知甲方。甲方經核實,認為確系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依法享有該等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利用該等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轉讓其非職務成果時,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開發設計的,但沒有主張權利的任何智力成果均應推定為職務成果。甲方可以利用該等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合作或向第三方轉讓。
第四條 雙方對於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開發完成的成果權屬有異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的,通過有關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以及
甲方規定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加以善意理解,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掌握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
第六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
告知、公布、發表、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不得知悉該項機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該等機密。
第七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任職期間禁止與甲方的客戶私下接觸並私自承攬任何
業務。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乙方任何補償。甲方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損失額為前述業務的合同金額。
第八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任職期間禁止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介紹與甲方所從事
的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乙方任何形式的離職,均不得將已形成的或者將形成的業
務帶走。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的損失,損失額為前述業務的合同金額。
第九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離職(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乙方勞動合同
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原因離職)後,仍應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掌握並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負有保密義務的機密承擔與任職期間同等的保密及不擅自使用相關機密的義務。乙方不再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甲方宣布解密或者該等機密實際上已經公開。
第十條 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持有或保管的壹切記錄著甲方機密的文件、資料(含照片)、圖表、
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軟盤、硬盤)、光盤、儀器、錄音(像)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無論該等機密是否具有技術或商業價值。
第十壹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請求的時候,返還全
部屬於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甲方機密的壹切載體。
第十二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後,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
不得利用其獲得、知悉或掌握的甲方機密,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由其單獨經營,通過合資經營,或對另壹公司或企業持有股份或擁有其他
權益等)經營或參與經營與甲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之任何業務或活動。
第十三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直接
或間接地從事同甲方業務具有競爭性的業務(不得在與甲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的
其他企業擔任任何職務),不得向甲方的競爭對手提供(無論直接或間接)咨詢性、顧問性服務,不得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
第十四條 乙方如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即視為根本性違反協議的約
定,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損失,乙方應賠償
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全部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仲
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上述約定不影響甲方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
政處理。
第十六條 如果本協議的部分或全部內容與本協議雙方在本協議生效前簽署的其他書面協議或
口頭約定相抵觸,應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七條 本協議雙方同意並確認,雙方在簽署本協議之前均已仔細審閱本協議,並已確切了
解本協議各項條款所述的內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後果,且願意遵守本協議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