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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需要通過個人所得稅來結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需要匯算清繳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包括: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減除專項附加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51稅務管家說,這裏的“綜合所得”包括:

(壹)工資、薪金所得: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課、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個稅匯算清繳的具體時間如下:需要匯算清繳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