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使用註冊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除非是對馳名商標的抄襲、模仿、翻譯或者註冊商標的不規範使用。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被告使用的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復制、模仿、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範圍或者改變其顯著特征、拆分、合並等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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