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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業字號管理和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字號的管理和保護。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企業名稱,是指企業名稱中除行政區劃、行業或者業務特點、組織形式外,與其他企業有顯著區別的象征性文字。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和字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壹的企業名稱登記信息查詢系統,為企業名稱申請人查詢商號使用情況提供便利。第六條未經核準登記,不得使用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的申請和使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公眾對企業主體或者企業之間的投資關系產生誤解。第七條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含有迷信、淫穢、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視內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德的;

(二)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四)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五)可能誤導公眾的;

(六)國家禁止的其他語言文字。第八條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中含有商品名稱的,不得與同壹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與未經同壹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九條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中不含商品說明的,其商品名稱不得與同壹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中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條申請註冊的企業名稱不得與他人馳名商標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標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經浙江省馳名商標或者著名商標所有人書面同意的除外。第十壹條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不得與浙江省知名商號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二條企業名稱的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文字本身含義相同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同行業”。

企業之間的字形相似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中的“相似”。

企業的商號與馳名商標、浙江省著名商標或者浙江省知名商號的主要領域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近似”。第十三條在本省註冊的企業認為其他企業的商品名稱與其商品名稱相同或者近似,造成公眾誤解,可能損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認定浙江省知名商品名稱。

認定浙江省知名企業應考慮以下因素:

(壹)申請人的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的排名;

(二)申請人近四年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和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

(三)相關公眾或行業對該事務所的了解和認可程度;

(四)該事務所連續使用的年限及被國家和省認定為老字號的事實;

(五)事務所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

(六)事務所的獨創性和獨特性;

(七)其他提高事務所知名度的因素。第十四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知名商號認定申請進行初審,並將其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提交浙江省知名商號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由十七名成員組成,成員在每次評審前從知名事務所專家庫中隨機確定。

知名事務所評價專家庫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內其他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建立,其成員不得少於60人。

評標委員會的評標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認定企業名稱為浙江省知名企業,必須經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十五條經評審委員會確認為浙江省知名商號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省級媒體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人都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60日內調查核實。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核實異議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並在省級媒體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