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23日,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二、分析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三、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修正過幾次?
三次。2013年8月30日,備受社會關註的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修正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新法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