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