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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罪

法律分析:首先,任何經商標所有人許可的使用,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不能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但需要註意的是,只要取得了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即使在報商標局備案之前使用了他人的註冊商標,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其次,根據刑法規定,只有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才能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不以本罪論處。因此,在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是非常重要的,這就涉及到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