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壹款、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其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的,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