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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備案是什麽?

所謂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使用權分離出壹部或全部許可給他人使用,由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建立商標使用許可關系。

眾所周知,公司生產商標是需要商標的,商標若過於相似則會構成侵權,其實商標的使用是需要備案的,這樣就能在別人侵權的時候保護自己的利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制度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根據《商標法》第43條第3款規定,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備案。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刊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

為了規範商標許可行為,新《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備案要求:

(壹)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壹件註冊商標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壹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自行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⑴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註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註冊證》上的註冊人名義、註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⑵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

⑶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註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註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範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5、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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