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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費用標準

法律主觀性:

競爭性磋商的公告期不得少於10天。咨詢文件的銷售價格應按照彌補咨詢文件制作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為依據。

法律客觀性: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應遵循以下程序:

(a)建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