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註冊商標可分為依申請和依職權撤銷。主要情形有:(壹)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1、采用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的;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二)已經註冊的商標,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1、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2、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3、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但是,善意取得註冊的除外;5、申請商標註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三)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五)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可以視具體情況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