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也稱企業律師,是企業聘用的企業法律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合同審核及簽訂、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企業法律顧問原指經統壹考試合格,取得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並經註冊登記,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壹、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須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統壹考試,成績合格後取得。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業;
(二)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四)以事前防範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
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壹)負責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
(二)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有關文件、資料,詢問企業有關人員;
企業對企業法律顧問就前款第(二)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的,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所出資企業反映,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映。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規定的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二、企業總法律顧問
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大型企業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
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秉公盡責,嚴守法紀;
(二)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精通法律業務,具有處理復雜或者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 經驗 和能力;
(四)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部門擔任主要負責人滿3年的;或者被聘任為企業壹級法律顧問,並擔任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
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壹)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壹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範意見;
(三)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四)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五)對企業及下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六)指導下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對下屬單位法律事務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三、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是指企業設置的專門承擔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機構。大型企業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法律事務機構。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規章制度;
(三)管理、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四)參與企業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公司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公證、鑒證等有關法律事務,做好企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六)負責或者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提供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八)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加企業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九)負責選聘律師,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辦理企業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四、監督檢查
所出資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等重大事項,應當由企業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所出資企業發生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應當在法律糾紛發生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接受有關法律指導和監督。
第二講 競業禁止和商業秘密保護
壹、競業禁止
[案 例] 莊某和尚某均為A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5年10月6日,莊某和尚某又與公司外人員陳某合夥開辦了壹個無線電廠,從事微型收錄機的生產,其產品與A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相同。1996年2月7日,A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董事莊某和尚某的這壹行為,經股東大會表決,公司決定免去莊某和尚某的董事職務,並要求莊某和尚某將其與他人合夥經營無線電廠期間所得收入***計32萬元交給公司,二人當場拒絕。A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董事將32萬元所得交予公司。
[問 題] 公司的要求對不對?為什麽?
[法律鏈接]
(壹)競業禁止的分類和適用範圍
即不得從事相同的職業,以時間為標準,分為:
1.員工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
(1)法定禁止:《公司法》第61條的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合夥企業法》也有規定,上例中就屬於此。
(2)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適用於高經管理人員、合夥人之外的員工。
2.員工離職以後的競業禁止:只能用合同約定,適用於所有員工.
(二)違反競業禁止的處理
1.《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的規定:①沒收違法所得;②賠償損失;③紀律處分。
2.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二、商業秘密保護
(壹)商業秘密的界定和價值
指具有商業價值、已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包括專有技術、配方等,經營信息包括經營策略、銷售渠道、客戶名單資料、價格策略等。
商業秘密首次由民事訴訟法在1991年提出,後由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界定。商業秘密隸屬於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具有知識價值。
(二)商業秘密的侵犯行為和處理
1.侵權行為的方式有:(1)擅自使用、泄露;(2)擅自給他人使用;(3)盜竊。
2.處理:(1)民事責任: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1-20萬元罰款。
[投 影] 華東船院工廠訴程金才、常州常通內燃機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第三講 合同法律實務操作
壹、合同的訂立
(壹)主要條款:(合同法第12條)
(1)當事人的姓名或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酬金;(6)履行的時間地點方式;(7)違約責任;(8)解除爭議的辦法
(二)企業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成為?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在經濟活動中占有壹席之地,已成為越來越多企業的***識。但是今年我省采用了新的評價體系(本報做過系列報道),不少企業對成為評估重要條件的――制訂和執行《企業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不知如何下手。為此,本版將推出此制度的參考樣本中的重點內容。
1.?法人委托書?管理制度。
( 1)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法人委托書?的申請審核、證件辦理,變更、註銷登記、遺失聲明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並為公司歸口管理部門。
(2)凡不持有?法人委托書?因特殊情況需對外簽約者,由所在部門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具體辦理壹事壹委托的臨時?法人委托證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書?及?法人委托證明?的其他人員壹律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2.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職能
(1)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條例,培訓信用(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保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並進行動態化管理。
(4)客戶授信管理:進行客戶信用審批,跟蹤客戶,定期對客戶的信用狀況統計分析。
(5)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督應收賬款的賬齡,隨時將潛在的不良賬款進行技術處理,防範應收賬款逾期現象的發生。
(6)商賬處理: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和壹支工作高效的追賬隊伍,及時制定對逾期應收賬款處理的方案,並組織有效的追賬。
(三)註意事項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3.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負有提供專業性較強的勞務、工程項目或限制經營項目等義務時,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資質等級證書等證明。
4.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材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名片;各類廣告、宣傳資料;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各類電話、BP機等通迅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包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5.時間和地點:工作日、辦公室等正式場合;禁止:休息日、夜晚,休息場所。
6.筆墨:用自己的筆簽字,禁用私章,禁用園珠筆、鉛筆、純藍墨水。
7.起草:親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寫,壹定要寫上?情況屬實?再簽字。
8.形式:簽字與正文之間不要有空白處,以防變造新的債權文書。
9.字詞:禁用錯筆字、形近字、多音字。
[案 例1] (錯壹字,大相徑庭) 某建材銷售公司與壹鋼材生產廠家簽訂了壹份銷售合同,原訂?貨到付款?。鋼材生產廠家按時把320萬元的貨發到了建材銷售公司,隨即要求銷售公司及時付款。誰知銷售公司不但不付款,反而拿出合同,指責鋼材生產廠家不守信義。原來,合同書上寫的是竟是?貸到付款?,銷售公司稱:只要貸款到位,保證及時付款。鋼材生產廠家這才知道上當,原來當初將?貸?字錯看成了?貨?字。後來訴至法院,法院認定合同有效,鋼材生產廠家只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案 例2] (多音字,難辯是非) 某個代理商為某啤酒生產廠家代銷啤酒,向廠家賒欠啤酒價值12萬元,並立下了欠條,欠條上註明欠款數額和日期。到了約定的時間,廠方來催款,代理商還了部分款項後,又在欠條上寫上了?還欠款捌萬元兩月後歸還?。後隔兩個月,廠方又來催款,代理商給了4萬元,可廠家卻討要8萬元。雙方發生了糾紛,遂訴至法院,在法庭上廠家出示了欠條。對欠條上寫的?還欠款捌萬元?雙方各有解釋:代理商說已償還?huan?8萬元;而廠家說還hai欠款8萬元。究竟是?hai?還是?huan?,雙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證據,法院只得給予調解,雙方同意,代理商再還給廠家6萬元。雖然了結了官司,可雙方都覺得付了壹筆冤枉錢。
10.標點符號
[案 例] (小標點,重似千鈞) 某縣蘋果獲得了大豐收,壹時間囤積如山,急尋買主。數日後上等的蘋果都有了銷路,唯有壹般的蘋果無人問津。壹日有壹主顧登門訂貨,酒足飯飽之後簽訂壹紙合同。合同中言明蘋果壹斤3只左右,但有蟲斑的不要。可是執筆人卻寫成?蘋果供貨要求:每斤3只左右、有蟲斑的不要。?不日,該縣把蘋果發往銷售地,可此時些地市場蘋果飽和,別說這樣的小蘋果,就是大蘋果也無銷路。這壹主顧立即玩起了文字遊戲,不但拒收蘋果,還要索賠。他拿出合同指著頓號,把意思重新解釋為?每斤3只左右和和有蟲斑的都不要?。某縣無奈請法律幫忙,面對這壹紙合同,法院也無可奈何。某縣只能自認倒黴,壹車蘋果白白送給這壹主顧作為賠償金。
二、合同的履行
[案 例] 2001春天,木材廠與經銷部簽訂了壹份購銷合同,約定由經銷部供給木材廠壹臺天車,交貨期限為2001年6月5日。雙方又簽訂了壹份天車安裝調試合同,約定由經銷部負責安裝調試。同年10月22日,經銷部將天車安裝調試完畢,木材廠遂投入使用。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限內,木材廠對天車的質量問題用電話提出,但未向經銷部提出過書面異議,並且支付了貨款10萬元,安裝費3萬元。後來木材廠以該天車質量不合格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回該臺天車,並要求經銷部賠償經濟損失。
[問 題] 木材廠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麽?
[法律鏈接] 質量異議操作:
1. 異議時間: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4條的規定:壹、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規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後10天內(約定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後,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二、產品內在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不論供方送貨、代運還是需方自提,需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質量異議期或國家規定辦檢驗、試驗期內提出書面異議。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提出異議的期限外,壹般從運轉之日起6個月以內提出書面異議。
2. 異議方式: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5條的規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供方應對提供產品的質量負責。需方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應壹面妥為保管,壹面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
逾期後果: 如果需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木材廠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臺天車的內在質量問題提出過書面異議,應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故駁回木材廠的訴訟請求。
第四講擔保法律實務處理
壹、保證
保證就是用人的信用擔保債。[投影]
(壹)保證人的禁止範圍:
1.學校及其職能部門;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
違反後果:保證無效,承擔責任。
[註意] (1)未經企業法人同意個人和下屬單位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
(2)學校或企業法人對無效保證不得口頭或書面追認。
[投影]華東船院訴鎮江建設銀行潤江支行、潤州乳制品廠保證案
(二)保證時間:
1.合同約定:
2.法律規定: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內。
逾期後果: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註 意](1)保證人對超過保證期限的不要履行。
(2)債權人不能逾期後主張保證責任。
[案 例] 南方供銷社於1998年9月6日與誠信信用社簽訂了壹份借款合同,約定供銷社向信用社貸款100萬元,期限6個月,由白雲服裝廠進行連帶責任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期間。由於南方供銷社經營不善,未能償還到期貸款,但在誠信信用社於2001年3月8日送達的催款 通知 單上加蓋了單位公章。同時,信用社也派人到白雲服裝廠要求其履行擔保義務,白雲服裝廠在信用社於2001年3月28日送來的貸款催收 通知 單保證人壹欄處加蓋了單位財務專用章。2001年9月8日誠信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銷社還款、白雲服裝廠履行擔保義務。
[問 題] 原告的要求對不對?為什麽?
[審理結果] 判決南方供銷社歸還誠信信用社貸款本息;駁回原告要求白雲服裝廠履行擔保義務的訴訟請求。
[法律評析] 本案中,誠信信用社對南方供銷社的貸款是1998年9月6日,期限6個月,即1999年3月7日,並開始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後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已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南方供銷社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故法院依法判決南方供銷社歸還誠信信用社貸款本息。由於該批復是針對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這壹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並不涉及其他人,因此,該批復的法律效力並不適用於擔保人。
二、定金
指為了保證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在訂立合同時預先支付給對方壹定數額的金錢。
其構成條件為:1.必須實際已經支付;2.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案 例] 甲乙兩家公司簽訂了壹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規定,乙方在1個月內向甲方提供1000噸螺紋鋼,價款***600萬元,甲方要支付200萬元訂金。後甲方按約支付了200萬元訂金,乙方因為貨源價格不合理,1個月內未能供給甲方鋼材,於是甲方要求乙方雙倍返還訂金。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甲方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