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
為做好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規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行為,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54號)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現予公布,自2010 10 1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農業部
2010年8月4日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明確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廣鑒定制度,提高推廣鑒定質量,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評估,綜合評定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術評價,並評定其是否適宜推廣的活動。晉升考核包括部級晉升考核和省級晉升考核。
第三條推廣鑒定工作應當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統壹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推廣鑒定工作,制定、定期調整和發布全國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產品類別指南,並公布鑒定大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組織實施部級推廣鑒定,指導省級推廣鑒定工作。
部級晉升鑒定工作實行統壹受理申請、統壹鑒定大綱、統壹收費標準、統籌安排任務、統壹頒發證書標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推廣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產品類別指南,公布鑒定大綱。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實施。
第五條推廣鑒定的產品範圍由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確定。
第二章應用
第六條推廣鑒定申請人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後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境外農業機械生產者可以委托銷售其農業機械產品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境內銷售者申請代理。
第七條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為定型產品,已批量生產壹年以上,並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累計銷量應符合以下要求:小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於500臺,中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於100臺,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不少於30臺。對國家重點推廣、急需的農業生產或創新產品的要求可適當放寬。
申請省級推廣鑒定的產品的銷售區域、累計銷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推廣鑒定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加蓋法人公章,具體內容包括:
推廣鑒定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表1)壹式三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代理申請還應提供境外委托方註冊證書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3)產品型號合格證復印件;
(四)產品執行標準文本及其登記證書或備案材料的復印件;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
(六)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應提供相應的證書及附件復印件;
(七)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證明材料。
推廣鑒定申請表應根據獨立申請產品填寫。符合推廣鑒定大綱所涵蓋機型要求的,可與主機機型合並申報。覆蓋車型的生產和銷售應分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並分別提供本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要求的材料。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原證書申請人應當提前壹個工作季或者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按照本條規定重新提出推廣鑒定申請,但無需提供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要求的材料。
產品型式認證文件可以是申請產品的省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也可以是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型式鑒定證書、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省級推廣鑒定證書可作為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產品的定型證明文件。
第三章檢查和驗收
第九條部級推廣鑒定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統壹受理,省級推廣鑒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受理機構統壹受理。
第十條受理機構負責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未包括在新公布的產品類別宣傳和標識指南中的產品;
(二)銷售量和銷售面積不符合要求;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受理機構應當按照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則,統籌推進鑒定任務,明確完成鑒定任務的時間。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在每年12年底前向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鑒定工作。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接受和承擔鑒定任務的機構繳納相關費用。
第四章評估和公告
第十四條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業機械鑒定機構由農業部認定,鑒定工作在認定範圍內進行。
承擔省級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省級鑒定能力鑒定,並在鑒定範圍內開展鑒定工作。
第十五條推廣鑒定根據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推廣鑒定通則和相關產品推廣鑒定大綱進行。部級以上晉升考核有通用規則和大綱的,按照部級以上晉升考核通用規則和大綱進行考核。評估內容包括:
(1)技術要求和性能測試;
(2)安全檢查;
(3)可靠性測試;
(4)適用性評價;
(5)說明書的審查;
(六)三包憑證的審查;
(七)生產條件審查;
(8)用戶調查。
以集團公司(總公司)名義,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廠)生產同壹商標(品牌)、型號產品的,應分別進行產品試驗和生產條件試驗。
第十六條承擔生產條件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考核員資格。承擔產品測試工作的人員應具備晉升考核檢驗員資格。
第十七條檢查員或審查員在實施推廣鑒定時,應當確認申報材料和指定產品技術規範的真實性。
第十八條農業機械鑒定機構獨立完成推廣鑒定任務的,應當出具該機構推廣鑒定報告。合作完成的,由牽頭機構出具推廣鑒定報告。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推廣鑒定報告負責。
合作完成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鑒定費,不得超標準收費和重復收費。
第十九條推廣評比項目不符合評比要求,且能在短期內整改的內容,允許企業整改壹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不通過推廣鑒定結論。
第二十條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自鑒定結束之日起0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申請人確認無異議後,推廣鑒定結論通過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推廣鑒定證書。
申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檢。復驗的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負責部級推廣鑒定報告等材料的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總結報農業部審批發證。
第二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和企業進行公告,並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相關信息。推廣評比公告原則上每季度發布1次。農業機械鑒定機構還應當公布相應的檢測結果。申請人應在公告發布後10天內,到受理機構領取晉升鑒定證書,並訂購專用標誌。
第五章變更和註銷
第二十二條推廣鑒定證書在有效期內,證書信息、產品結構、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時,證書持有人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推廣鑒定受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受理機構根據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符合換證條件的,通知企業申請換證。產品結構和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通知企業重新申請推廣鑒定。
企業申請換發證書或重新申請推廣鑒定時,應同時交回原證書。
第二十三條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對換證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後,報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換證。根據相關書面材料,確定申請變更的信息不涉及產品結構和生產條件變化的,可直接提交證書進行變更;如果不確定,應進行產品符合性確認和生產條件評審。經確認審查,產品結構未發生變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但符合要求的,可提交證書進行變更;產品結構類型發生較大變化,或者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換證。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變更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變更後的證書還應註明變更前的相關內容和換發日期,原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五條獲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經核實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經批準,應當撤銷其證書並予以公告:
(壹)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者集中質量投訴,生產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
(二)證書相關內容發生變化且證書未變更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證書的;
(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抽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產品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產品目錄;
(六)以弄虛作假、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證書的;
(七)出租、出借、塗改、冒用、轉讓推廣鑒定證書,不按規定或超範圍使用推廣鑒定專用標誌的;
(八)產品發生知識產權糾紛,人民法院判決證書持有人侵權,且判決已經生效的;
(九)監督檢查結果表明工廠生產條件存在嚴重缺陷,或者產品壹致性存在嚴重問題的;
(十)拒絕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
(十壹)其他應當吊銷證書的情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通過推廣鑒定的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生產條件檢查;
(二)企業名稱、地址和產品壹致性檢驗;
(三)檢查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推廣鑒定工作的監督,建立推廣鑒定工作質量反饋制度。推廣鑒定工作結束後7日內,申請企業應填寫《推廣鑒定工作反饋表》(見附表2),並相應上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監督,接受企業和社會的監督。推廣鑒定檢查員、考核員被舉報投訴的,其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的,取消普及鑒定檢查員、考核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推廣鑒定檢查員應當由所在農機鑒定機構對其進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從事推廣鑒定工作。推廣鑒定檢查員應為所屬單位的在職人員。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在培訓考核結束後,及時將合格的推廣鑒定檢查員名單報農業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承擔部級推廣鑒定工作的審查員,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進行培訓和考核。承擔省級推廣鑒定工作的審查員應當經所在地農機鑒定機構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從事推廣鑒定生產條件的審查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壹條晉升考評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相關農業機械產品生產技術、產品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標準;
(三)從事相關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二條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應當建立規範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廣鑒定工作記錄和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工作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修改和完善附件的內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2007年6月65438+10月15日發布的《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試行)》(2007年65438號)同時廢止。
時間表:
1、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略)
2、推廣評比工作反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