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未註冊商標的使用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商標法對未註冊商標的使用管理是這樣規定的:(1)不得冒充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不同的概念。冒充註冊商標不是對特定的商標權人的侵權行為,無相對的利害關系人,而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將自己使用的未申請註冊的商標或者已經申請但未核準註冊的商標,當作註冊商標使用,侵犯競爭廠家的利益,蒙騙消費者,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屬於尚未核準註冊,就擅自使用註冊標記。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罰款。(2)不得使用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