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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2011修正)

第壹條 為規範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江蘇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本省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能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江蘇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熟知,並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江蘇省著名商標以被認定的註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三條 江蘇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江蘇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變相認定江蘇省著名商標。第五條 江蘇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實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第六條 認定江蘇省著名商標實行商標註冊人自願申請。

申請認定江蘇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商標為國內註冊商標,且商標註冊人住所在本省境內;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市場覆蓋面和占有率在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該商標商品近三年來的銷售額、利稅或者出口創匯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中領先;

(四)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並能註重對該商標的廣告宣傳;

(五)出口商品的商標應當在主要出口國(地區)註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量較大或者銷售地區廣泛;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達到國際標準或者國內外先進標準,有明確的修理、更換、退貨方式,消費者投訴率低;

(七)未發生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具有較強的商標自我保護意識和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

(八)未發生過其他違反商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七條 商標註冊人認為其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可以通過其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第八條 申請認定江蘇省著名商標,應當填寫《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標明出處。第九條 設區的市或者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轉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和證明材料並說明理由。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申請書件基本齊備,但需補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按指定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的,退回申請材料。第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條件進行調查、論證,並征詢有關地區、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意見,在三個月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壹個月。第十壹條 對符合江蘇省著名商標條件的,予以認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江蘇省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江蘇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上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江蘇省著名商標”字樣,同時應當標明認定有效期。第十三條 江蘇省著名商標壹經認定,其商標專用權在本省範圍內即受到下列保護:

(壹)自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的企業字號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認定為江蘇省著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混淆,引起購買者誤認。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醜化、貶低江蘇省著名商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第十四條 江蘇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前三個月由該著名商標所有人重新提出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