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變更;未壹並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最後告訴客戶:註冊名義或者地址發生變化,但註冊人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會影響到商標的續展,最嚴重的是會因被他人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無法做答辯導致商標權喪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