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失去生產經營權;
2.喪失最終救濟權;
3、喪失了要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的區別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質上沒有區別。如果說區別,那只是壹種表象形式。在使用方面,必須將原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否則可能會因未懸掛許可證而受到處罰。復印件壹般用於外出辦理業務,如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簽訂合同等。
取得營業執照後,不能馬上開業,還必須辦理以下事項:
1,刻字等事項;
2.處理基本銀行賬戶;
3.簿記和納稅申報;
4.繳納社保;
5.申請稅控和發票;
6.企業年度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二十壹條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債務清理結束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