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批準的除外;
3.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經過授權;
5、與“紅十字”、“紅新月”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
7.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