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缺乏基本的企業責任。
我認為企業在社會上存在的目的應該不僅僅是盈利,還應該把企業的社會責任作為其存在的目的之壹。這些企業之所以做這種無底線的事情,本質上是因為缺乏基本的企業社會責任。沒有意識到企業存在於社會中,其賺錢應該是合法合規的。此外,我們不應該只以賺錢為目標。賺了錢之後,也要用剩余的錢去奉獻社會,回報社會,這樣才能把品牌做起來。
第二,利用互聯網博取眼球。
在互聯網高度發達的今天,熱點事件帶來的流量往往是巨大的,流量代表著壹定的利益。正是因為這些利益,這些企業看中了烈士的口號,圖謀不當利益。據新聞報道,如果這些企業把這個商標用於慈善事業。那麽政府當然會同意,但這是他們喜歡的,只是短期利益沒有看到長遠發展。
第三,缺乏公眾監督。
當然,企業之所以敢做出這樣壹系列沒有底線的舉措,與監管的缺失有關。政府部門應出臺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對於像隊友這種無底洞行為的企業,要進行經濟處罰,同時也要促使人們積極舉報企業的這壹系列行為,當企業出現這壹系列行為時,能夠及時舉報。當然,這個舉報措施應該是獎勵性的,促進人民群眾的監督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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