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商業特許經營的基本情況。(2)全國所有加盟商門店分布。(3)特許人的市場計劃。(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書復印件。(六)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直營店位於境外的,特許人應提供該直營店的營業證明(含中文譯本),並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特許人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應當提交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在中國境內簽訂的第壹份特許經營合同。(七)特許經營合同樣本。(8)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目錄(應註明手冊的各章頁數和總頁數,若在特許經營系統內部網絡上提供此類手冊,應提供預計印刷頁數)。(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方可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10)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書。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特許經營)第三條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合同的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按照統壹的經營模式經營,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