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要看很多因素,壹個是妳有沒有權利拿,壹個是公司有沒有錢。
第壹,看簽約時間。如果公司還沒有開始提供服務,沒有培訓,沒有選址,沒有裝修設計等。剛簽完合同,還在“冷靜期”,加盟商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返還加盟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壹定期限內,被特許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冷靜期”條款是基於被特許人對其所加盟的行業可能還沒有完全了解,法律要求被特許人給被特許人壹定的時間考慮是否繼續從事特許經營。如果被特許人決定不從事特許經營,可以在此期限內隨時單方面終止合同。特許人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是壹項法定權利,特許人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冷靜期”,特許人仍享有在合理期限內單方終止的合法權利。
但冷靜期有多長,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壹般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來考慮,各地法院的認定標準也不壹樣。如果決定不加入,就要盡快解除合同,維護自己的權益。畢竟“法律不保護睡眠權”,拖得越久越不好。
第二,如果合同已經簽訂很久,或者已經開店,就很難適用“冷靜期”來行使單方解除權。這時候就要從公司的過錯入手,收集有利的維權證據。
1.公司招商時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虛假承諾。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在招商時隱瞞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發現後有權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至於隱瞞什麽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到什麽程度,加盟商有權單方面終止。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是指對合同的簽訂有重大影響,足以影響被特許人簽訂或不簽訂決定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對於加盟商來說,選擇加盟並願意支付壹定的加盟費用,往往是因為公司對項目做了很多承諾,同意提供選址、培訓、裝修設計、設備材料配送、產品更新等全套開店服務。加盟商可以輕松開店。有大量的快招公司,通過虛假宣傳等誘導加盟商繳納加盟費。,並且往往無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存在嚴重缺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履行期間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的;(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加盟商有權以公司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退錢、賠償損失。
3、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否存在缺陷或侵權風險。
公司授權給加盟商使用的商標或項目標識是公司的核心業務資源。如果其商標或項目
該標識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屬於經營資源的重大瑕疵,應當認定該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被特許人可以起訴公司解除特許經營合同,要求返還特許經營費並賠償損失,包括裝修費、設備費、材料費、租賃保證金租金及侵權賠償金額。要保留好所有的證據材料,包括:特許經營合同、加盟費收據或發票、商標侵權被追究責任的生效判決、各種損失的證明材料等。
建議加盟商在加盟前要求加盟商出示商標註冊證,做好投資風險防控,避免投資損失。
經過上面的分析,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公司是否有錢。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公司名下沒有房產,加盟商很可能“打贏官司得到”。所以走法律途徑也要講究策略,有幾個小技巧。
1.如果公司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將公司股東列為被告,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公司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如果(1)有證據證明公司股東利用個人賬戶收取加盟費、資料等。;(2)目前公司資不抵債,曾發生過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的案件;(3)如果公司被股東惡意註銷,也可以將公司股東列為被告,使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起訴時,建議申請財產保全,向法院申請凍結、查封財產(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房子、車輛等。)在公司及股東名下,以防止公司及股東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4.如果法院查控後未發現公司名下有財產,執行終結後,可以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讓公司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或者另行起訴股東,要求股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