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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領土延伸的專用權起始日?

先說事實再引法律條款。說明壹下,第二個問題已經很明確,就不再進行羅列了。我在這裏只對第壹個問題進行詳細解釋。

該商標在中國大陸的專用權自2008年X+3月X日起至2014年X月X日。這裏的兩個X不是相同的。

原因:

1、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2、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壹款、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國際註冊商標期限為期10年。條款如下:

第十條 國際註冊申請的註冊費及註冊費差額的支付

(壹)國際註冊申請應附有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1)項之1規定的基本註冊費,基本註冊費可以20年為期或以10年為第壹期支付,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1項之3規定的補充註冊費,並必要時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1項之2規定的附加註冊費,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2項之1規定的附加規費和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2項之2規定的附加規費。

第二十四條 到期的非正式通知

在現行的20年期滿前6個月,或已繳納為期10年基本註冊費的,在該期限屆滿前6個月,國際局以非正式通知提請商標註冊人或其代理人註意期滿日期。

第三十壹條 公告

壹、國際局每月在題為《國際商標》的刊物中公告在國際註冊簿登記的註冊、續展、變更、撤銷、更正、最終駁回保護(但不包括駁回理由),駁回的最終決定、最終無效決定以及第十九條規定的摘要和已繳納第二期10年註冊費差額的國際註冊號;未繳納該註冊費差額被撤銷的國際註冊號和未續展的國際註冊號於第十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寬展期滿後公告。

由於國際註冊商標的續展需要進行國際續展,如果沒有在期滿前成功續展,那麽該國際註冊商標將被撤銷,其之前領土延伸或者指定保護的國家也將隨即被撤銷無效。故其專用權日期應該是2008年X+3月X日起至2014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