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表現分情況而論,若為稿酬所得,免增值稅;若為勞務報酬所得,應該交增值稅;可能構成轉讓財產所得,屬於應稅範圍,交增值稅。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對此作品具有完整的著作權,且出版或發表後,作品依然歸作者所有。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書畫、雕刻、制圖等。勞務報酬所得中作者只是受雇創作,對於書畫作品不具有完整的著作權,最多只具有署名權。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個 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壹)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壹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屬於同壹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二)財產租賃所得,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次。(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