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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怎麽解決

相對於商標權,著作權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權人認為商標權人的註冊商標是從其作品直接或間接而來,並未經其許可,著作權人就可以要求商標權人停止使用該商標;同時,如果商標權人的註冊合法,商標權人就可以在商標主管機關未撤銷其註冊商標之前繼續使用該商標。這樣,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就不可避免。

《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明文規定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如果通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取得商標註冊,商標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註冊商標,但《著作權法》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從立法上和實踐中妥善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權和商標權沖突的事例。壹般來說,在保護在先著作權的同時,應當註意保護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處理方式,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並上升到立法予以規範。

相關法規依據《商標法》:

第三十壹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第四十壹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著作權法》:

第二十壹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根據尼日爾公約還將在全球178個國家受到保護。

登記版權的好處:

版權登記費用低,保護期限長,個人版權登記保護期限在死亡後50年,企業版權登記保護期限在發表之後五十年內。

商標畢竟有使用商品範圍的限制,別人在不同的商品上用妳的圖形,不構成侵犯妳的商標權,如果圖形有著作權,即使在不同的商品上,也能受到保護。版權登記相當於商標小全類,限制別人用此圖案註冊商標,為日後企業壯大,品牌建設做準備。

版權登記保護範圍也極廣,根據尼日爾公約將在全球178個國家受到保護。

案例:著名漫畫家張樂平先生在長期的創作生涯中創造了壹個大腦袋、圓鼻子、頭上僅有三根頭發的“三毛”形象,對此張樂平享有版權。被告江蘇三毛集團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產品、廣告、企業標記上廣泛使用“三毛”形象。此外,被告還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間,就34類商品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含有“三毛”漫畫形象的商標申請。至案發時,已被核準31類。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在商業標記中使用“三毛”漫畫形象,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版權。隨後國家商標局以“註冊不當”撤銷了被告在31類商品上註冊的“三毛”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