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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和假冒偽劣的區別

法律主觀:

屬於。 依據我國 商標法 的規定,未經 商標註冊 人的同意,偽造、假冒 商標 進行生產活動的,是屬於 商標侵權 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 註冊商標 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 假冒註冊商標 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刑法 》第二百壹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