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