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9日2009年通過的人民調解法通過立法明確了司法確認制度。由此,司法確認制度正式進入法律,被確定為國家司法制度之壹。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形成後,在當今社會會有怎樣的發展現狀?通過調查研究,我們了解到:
壹是基層法院辦理司法確認案件存在地域差異。在創新訴前司法確認機制的法院,比如定西法院,這些法院因為公示的效果而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很多,而那些沒有創新訴前司法確認機制的法院,辦理的司法確認案件更少,有的幾乎沒有。
第二,有很多當事人不了解司法確認的規定,但是知道的比較少。由於知識水平、信息交流等原因,當事人對司法確認制度有不同的理解。設置是壹些調解組織對司法確認制度了解不充分,在調解過程中宣傳不夠,導致司法確認制度在各地發展不壹。
第三,法院和其他相關部門對司法確認制度的重視程度不同。法院和其他相關部門對其關註程度不同,采取的積極或消極態度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適用。如果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地方黨委等部門高度重視,采取加強法制宣傳、培訓調解員等多種措施,引導群眾了解和適用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最終會使司法確認制度在當地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