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醫館也是需要營業執照的。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有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書;
(二) 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 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 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 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壹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
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 ,並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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