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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按照姓氏註冊商標

法律分析:由於常用的姓氏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故在日常生活用品或日常服務的類別中,以常用姓氏且用普通形式表現為商標的,通常不能獲準註冊;但如果以特殊形式表示,指定使用於非日常生活用品與非日常服務的,則可能獲準註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