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 商品貨值金額的認定標準,分別商品未銷售和已銷售來處理。已銷售,貨值5萬元以上,要追究刑事責任;未銷售的,貨值15萬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如已銷售不足5萬元,但與未銷售的合計達到15萬元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法院關於辦理 侵犯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的若幹意見》八、關於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未遂)定罪處罰:(壹)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壹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 [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