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事件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網友們的討論熱情依然不減。的確,這件事太熱門了。有網友說:某女員工舉報男領導強奸,結果不構成刑事犯罪;女員工沒有舉報張某,結果張某被抓。
在這篇文章裏,我就不討論相關的法律知識點了,比如強制猥褻罪相關條文的註釋、配套規定、立案標準、指導性案例等。請參考《刑法》(第6版)第902 -907頁。
我想討論壹下網友熱議的話題。大致來說,網民的熱點話題相對集中,但觀點相對分散。我註意到相關討論陣營各有各的道理,很難說服對方。這可能是因為缺乏好的說服工具。
對此,我發現在壹些優秀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書中,不僅可以看到有價值的裁判規則,還可以看到很多優秀的法律推理內容。這些內容邏輯清晰,蘊含了法律人客觀、全面、細致、嚴謹的思維,是優秀的說服工具。
在這篇文章中,我總結了幾個熱點爭議問題,試圖給妳壹些說服對方,說服自己的思路。
有網友表示,此案被反轉,該女員工可能構成誣告陷害。
在這場熱議中,我註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六期鐘永玉、、達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有這樣的表述:“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從以下意義上理解,即符合本規定所列條件的,執行異議可以成立;不符合本條例所列條件的,異議人在異議之訴執行中的請求不得無效。是否成立,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異議人主張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債權的效力以及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等綜合判斷,以確定異議人的權利是否可以排除執行。”
如果把這個法律邏輯運用到這個事件上,可以是: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犯罪成立,但不符合刑法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治安管理處罰法層面的違法可能不成立。事實證明,男領導因為違法(非罪)得到了最高處分。
有網友認為,在男領導的違法事實中,女員工可能存在過錯。
我不對這壹事件中各方的對錯做任何分析。我註意到壹些媒體報道的標題隱含了壹些傾向性的立場——“‘阿裏事件’主人公踏上歸途,辯護律師:無辜的結果與妻子的付出息息相關”。
本文持中立態度,僅試圖通過案例提供壹些思路。
案情簡介
201165438 2004+10月22日,新浪網財經頻道“新股日歷”欄目刊登了壹篇題為《24日網上發行7只新股申購需要1229800》的文章。本文正文中記錄的“凱發電氣(300407)認購代碼002724”為錯誤信息,正確的認購代碼為300407。
10月24日201110:50至13: 23,原告登錄證券網上交易系統,陸續賣出多只股票,籌集128萬余元用於新股申購。原告根據涉案網頁記錄的“凱發電器”認購代碼輸入002724,系統中跳出股票名稱“海洋之王”,但原告未能關註。經確認,他錯誤地購買了18500股“海洋之王”。此後,海洋大王股價走勢壹路走低,原告被迫低價拋售,損失慘重,故選擇提起訴訟,要求Since賠償損失28萬余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壹審,案號(2016)浙0106民初3437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案號(2017)浙01民中2481號,最終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
《人民法院案例精選》147系列中有對本案的詳細分析:
“本案中,徐建峰買入股票、發送投訴郵件、截圖保存涉案網頁等行為的時間節點是相互銜接的,且買入相應股票的資金走勢與文章所載當日買入股票的順序和金額相對應。可以判斷,徐建峰購買代碼為“002724”的股票,確實是受到了新浪網財經頻道發表文章的影響。然而,這種效果只持續到徐建峰輸入代碼並在申請股票時點擊確定。隨後因徐建峰在股票認購過程中未盡到註意義務,確認購買“海洋王”股票而被封殺。新浪網站文章中的錯誤代碼並不構成徐建峰購買和交易特定股票的充分條件。另外,股票投資是壹種自籌資金的投資行為。徐建峰買入“海洋之王”股票後,他知道自己買錯了,知道它要跌,但他沒有盡快賣出。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在買入“海洋之王”股票後主動持有,隨後的財產損失當然與新浪公布錯誤的股票代碼沒有因果關系。”
將這壹法律邏輯應用於這壹事件可以是:
“即使男領導的違法行為已經受到了女員工的影響,但因為男領導總是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所以這種影響也只是持續到男領導選擇開始,然後就被自己的因素封殺了。女員工的過錯(如果有的話)並不構成男領導實施違法行為的充分條件。此外,男女在這類犯罪中的地位自然不同。男人是主動的,主導的。另外,男領導是成年人,有壹定的知識儲備和社會地位。他知道自己有家庭,也知道這種行為涉嫌違法。他仍然多次選擇“進入女員工的房間”,這在壹定程度上強化了他違法的主動性。當然,後續的違法事實和女員工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有網友認為男領導想占便宜,把這壹切都搞砸了。他老婆首先會和外界保持壹致,後者會針對內部,大概是要離婚。
有句話說:“我能看透,但我不能承受。我想要,但我做不到。”這大概就是復雜的人性吧。律師看過壹些案例,裏面的當事人都很後悔。“當時要是能抵擋住誘惑就好了。”那麽,我們來試著討論壹下如何讓人真正承受。關於這壹點,歷史上的儒釋道、心理學等等都有充分的論述,但大概沒有法律人用法律專業知識來講過。
今天,我就來試壹試。
民商法領域的律師經常會提到“註意義務”這個法律概念。比如前面的案例,“徐建峰在股票認購過程中未盡到註意義務……”所以,法律人能想到的方法之壹可能是關於註意義務。
首先,我發現註意義務是因人而異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宏觀上,大領導的註意義務和普通人的註意義務是不壹樣的。
其次,我發現註意義務因物而異。比如在微觀層面上,可以在壹些小事上降低大領導的註意義務,在壹些大事上提高小人物的註意義務。
妳可能會說為什麽這麽復雜,采取“壹手減十節”,壹直保持高度關註就好了。這當然沒問題,但可能不太現實,因為註意力很可能是壹種有限的資源。所以我們不需要時刻非常註意,只需要維持壹個“合理”的註意義務就可以了,這需要復雜的部署。也許我們應該在這裏談談另壹個法律概念——“適當性義務”。
《百姓九分鐘》規定的適當性義務的壹般含義是,適當性義務是指銷售者所在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宣傳、銷售金融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義務,如認識客戶、了解產品、向合適的金融消費者銷售(或提供)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和投資活動的性質和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策,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在推銷高風險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方盡職”的主要內容,也是“買方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將這種法律邏輯應用於阿裏事件可以是:
男性領導者在那個時候必須表現的是認識自己,了解環境,對正確的事和人給予適當的關註和意誌力。目的是保證妳能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和風險,進而自主決策,並承擔由此帶來的收益和風險。在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履行適當的性義務是當時維持“對自己負責”的主要內容,也是“承擔後果”的前提和基礎。
最後,由於律師習慣了極其復雜和微妙的腦力勞動,我們還有余力討論壹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如何區分上述大事和小事。
我在網上看過壹個笑話,新娘對新郎說:“以後大事妳管,小事我管。”新娘還說,“除此之外,重大問題只包括發動阿富汗戰爭的決定和美國的總統選舉。”
同樣的道理,對於壹些不警惕的人來說,所有的“大事”都可以看成是“小事”
法律人的工作就是在困難的情況下把事情說清楚,說明確。接下來我就講講如何用細致嚴謹的法律分析做出相關的界定和規範。
以下是對商標銷售者註意義務的法律分析。精細度和顆粒度或許可以讓我們壹起理解。
“其實根據法律規定,銷售者的舉證責任是‘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至於是否主觀,可以根據商品本身的信息以及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綜合判斷。具體考慮如下:
(1)商品本身的信息。首先要考慮商品是否有廠名、地址、生產許可證代碼,這些都是商品流通最基本的信息。如果壹個產品連這些基本信息都沒有,原則上不認為賣家主觀善意。其次,如果壹件商品(包裝盒未封口)存在上述情形,壹般應認為銷售者疏於檢驗,未盡到基本的檢驗義務。
(2)原告提交的證據壹般包括:壹是商標的知名度。商標的知名度越高,銷售者知道該商標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承擔的註意義務也就越高。第二,被告的合理購銷價格。第三,原告有沒有給被告發律師函。壹般來說,收到律師來信後,被告人的主觀狀態至少可以推定為“可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時候他應該及時中止行為,根據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第四,被告是否曾經是原告的經銷商。如果是,那麽被告必須對原告的商品有壹定的了解,有壹定的區分手段。如果他再聲稱“不知道”,那他肯定有更高的舉證標準。第五,被告是否因同類侵權行為受到過起訴或行政處罰。同樣,如果被告被起訴過,他對商品的了解程度應該大於普通賣家,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也應該更加謹慎。
(3)被告的證據壹般包括:壹、關於商品來源的證據。無論被控侵權商品是來自正規企業還是沒有經營資質的個人前來銷售。壹般來說,沒有經營資質的個人無法保證商品質量,無法追溯商品來源。貨物涉及侵權的可能性越高,被告的註意義務就越高。第二,被告的經營範圍和規模。這裏要區分是副食品超市還是加盟店,是小型超市還是大型連鎖超市,是剛開業還是有很長的經營經驗,後者要承擔更高的舉證責任。三是商品本身的證明材料,如是否有商標註冊證、產品檢驗報告等。"
最近寫了壹篇文章,題目是《老公有錯才是無辜的》?律師看阿裏事件:我學會了化繁為簡的法律思維!討論是為了化繁為簡。其實面對復雜的問題,我們也可以用簡單的方法來處理。
比如,面對“便宜不占白不占”的誘惑,壹些單純的人總是相信“便宜不占,熱鬧不看”這句老話;有信仰的人始終相信“享受快樂就是消滅快樂,吃苦就是吃苦”。法律人選擇相信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壹切“好事”總要付出代價。
如果我們真的相信這壹點,那麽問題就很簡單了,“照章辦事”就好。如果妳還心存僥幸,想變通,那就得想別的辦法了。以我的職業經驗,至少應該記住壹句話:不要輕易挑戰人性,不要讓自己在硬模式下“做題”。
我給妳舉個例子。記得有個朋友曾經問我,如果妳吃素不喝酒,妳會怎麽做,妳會怎麽想,如果妳在壹張有酒池、肉林、杯子的桌子上,妳會有什麽不便?
這個問題很復雜,但我的回答很簡單:“我大概不會去。”
同理,有人問我年輕女性半夜壹個人去酒吧怎麽保護自己。
這個問題也很復雜,我的回答很簡單:“不要去,在家睡覺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