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交送在先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壹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壹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且於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標應當對於這些申請註冊商標進行審查。
2、經審查,仍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符合初步審定的規定時,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協商。商標局發出協商通知書之日起20天內,視為送達。
3、自協商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天內,有關申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未將協議書報送商標局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抽簽。
4、申請人均不能如期到達商標局或者均拒絕抽簽時,有商標局調查並作出裁定。審定壹個申請人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
5、抽簽議程由商標局審查處處長或者其指定的人員主持,有關審查員到場。當場填寫《商標審定抽簽決定書》,並由有關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