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二)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