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是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條約之壹。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範圍是工業產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是指
(1)申請和註冊商標的條件,由每個成員國的本國法律決定,各自獨立。對成員國國民所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不能以申請人未在其本國申請、註冊或續展為由而加以拒絕或使其註冊失效。在壹個成員國正式註冊的商標與在其它成員國--包括申請人所在國--註冊的商標無關。
(2)這就是說,商標在壹成員國取得註冊之後,就獨立於原商標,即使原註冊國已將該商標予以撤銷,或因其未辦理續展手續而無效,但都不影響它在其它成員國所受到的保護。同壹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即各成員國獨立地按本國的法律規定給予或拒絕、或撤銷、或終止某項發明專利權,不受其它成員國對該專利權處理的影響。
(3)這就是說,已經在壹成員國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在另壹成員國不壹定能獲得;反之,在壹成員國遭到拒絕的專利申請,在另壹成員國則不壹定遭到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