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形碼是壹種用於商品識別和信息管理的編碼識別系統。
2.條形碼由多個黑白條紋和數字、字母等字符組成,可被光電掃描儀等設備讀取和識別;
3.條形碼廣泛應用於商品零售、庫存管理、物流配送等領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準確性;
4.條碼的標準化和規範化是保證條碼識別和應用的重要保證。國際上常用的標準有EAN、UPC、Code 128等。
5.條形碼的應用不僅限於商品領域,還可以用於票據、醫療、圖書、電子支付等領域。
6.條碼技術的發展創新推動了智能物流、互聯網+等新興領域的發展;
7.條碼系統的管理需要加強識別和編碼的質量控制,以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綜上所述,形碼是壹種用於商品識別和跟蹤的編碼識別。伍德蘭的專利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條形碼,而是類似於秤的線性碼。直到20世紀70年代初,條形碼才真正被廣泛使用,其中最著名的是IBM在1974年開發的通用產品代碼(UPC)系統。基於現代條碼技術,條碼專利最早可以追溯到1974。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由權利要求確定。權利要求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由其文字內容決定。
第五十二條
專利權人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享有專有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制造、使用、許諾銷售和銷售已經制造的專利產品;
(二)進口、承諾進口和銷售已經進口的專利產品;
(三)使用專利方法或者承諾使用專利方法;
(四)向他人許諾實施該專利方法。